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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7-29

法律效力位阶: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已废止

施行日期:2017-08-12

公布日期:2017-08-12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如桂

2017年8月1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

(2017年5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6月1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废止)

为了依法依规推进我市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以下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

(一)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但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含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但在国有储备土地上安排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市政府未交由区政府审批的市投市建项目用地,以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规划国土委每半年将各区政府上述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上述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含闲置土地处置)由区政府负责。

二、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以下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一)土地整备项目在国有储备土地外安排且尚未落实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规划报审;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三)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三、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及信息公开等事宜。

四、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管理,依法负责辖区内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执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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