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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关系?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8-04-08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实际出资人”是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的称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后,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


股权代持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存在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是典型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不是由公司法来调整。


       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分别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1.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出资人虽然符合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但其并不能当然获得法律认可的股东地位,即使实际出资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受到限制的主体。
       2.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由于名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名义股东一般直接推定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身份地位。
       

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分别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实际出资人不直接与公司外部第三人发生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该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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