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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10-28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12-01

公布日期:2018-10-26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18年8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黑龙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

(二)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区域。

二、县(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市大型活动或者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六、本决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八、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九、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十一、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本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十四、法律、法规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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