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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最新全文)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3-02-07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监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12-23

公布日期:2021-12-23

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

(中国证监业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工作,提升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服务乡村振兴、践行新发展理念、参与社会公益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协会负责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负责专项评价数据报送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内容包括证券公司服务乡村振兴、践行新发展理念、参与社会公益、所获表彰奖励等四项。

第七条 证券公司服务乡村振兴包括“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脱贫县数量、服务脱贫县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项目数量、服务脱贫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项目数量、通过其他方式服务脱贫县企业直接融资总额。

第八条 证券公司践行新发展理念包括服务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服务创新发展、服务协调发展。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参与社会公益包括公益性投入情况、参与证券行业促进乡村振兴公益行动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情况、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情况。

第十条 证券公司所获表彰奖励包括社会责任工作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奖励情况。

第三章 评价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依托协会数据报送系统,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建立专项评价信息报送平台,实现数据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年度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要求,通过协会数据报送系统填报社会责任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统计计算、复核反馈等,并将有关数据向行业公示。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要求将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供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填报的社会责任相关数据信息存在重大异常、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协会将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项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发展情况等,在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指标予以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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