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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3-02-07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监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12-16

公布日期:2021-12-16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

(中国证监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1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特别条款。

第二条 承销商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承销业务,适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本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除要求发行人出具相关承诺函外,还应要求战略投资者就相关事项出具承诺函。

第五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路演推介活动等相关材料报送要求参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

第六条 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本特别条款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本特别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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