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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期限)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3-02-22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也就是说,除证券交易外的其他税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22年8月9日。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由于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为2022年6月10日,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2022年6月10日。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乙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就为甲公司提供了勘察设计服务,双方于2022年7月8日才补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该合同书立时间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2年7月8日。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假设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是货物运输服务,服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双方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公司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应税凭证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该运费结算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照原“货物运输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

如果乙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双方运费结算凭证书立日期是2022年7月4日,未签订运输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书立应税凭证为2022年7月4日,甲、乙双方应按照“运输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应注意区分。对于纳税申报时间,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不难看出,纳税申报时间,应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相应期限。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印花税纳税期限

根据《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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