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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私教服务协议,法院却判健身教练还款……

来源:秦淮法院 发布于:2023-06-19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系健身教练,王某是张某、李某的私教健身会员。2020年10月,张某、李某与王某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王某预付费10万元,总课时是包年,预付费10万元按每年纯利润30%返利,返利一直返到预付费10万元全额退还为止。同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1份,写明:今收到王某汇款壹拾万元整。

王某诉称,以上款项是张某、李某因创业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的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1.5%,借款期限12 个月。2021年10月借款期满后,张某、李某明确表示不再归还借款10万元。后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签了私教服务协议,法院却判健身教练还款……

张某、李某辩称,王某所说的2020年10月向张某转账的10万元,是用于其购买私教课程所支付的费用,双方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且有私教授课签字确认表证明相关课程已经完成。由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根据《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名为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实为借贷合同,且王某已向张某、李某支付出借款项,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判决张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究竟应该被认定为服务协议还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签了私教服务协议,法院却判健身教练还款……

首先,从协议内容来看:原、被告所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虽然约定王某以10万元的金额向张某、李某支付私人教练服务预付费,但该服务协议中未约定课程种类、课时、课程开始、结束日期、课时单价、时长等健身私教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而是约定“按每年纯利润30%返利”“一直返到预付费10万元全额退还为止”“如果经营不善倒闭预付费所有金额全额退还”等内容。上述协议内容约定了被告对原告支付的预付费予以返还的保底条款。因此,案涉《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名为服务协议,实为民间借贷。

其次,从还款情况来看:在被告归还部分款项时,原告通过微信告知对方本次已还款金额、未还本金,被告对还款金额、欠款金额均未提出异议。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相关内容,被告某对于王某将10万元计入所欠借款本金金额,并以此计收手续费的行为均不持异议,从中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已经支付出借款项,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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