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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如何认定(拒执罪立案标准)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3-06-21

拒执罪如何认定

拒执犯罪全称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协助义务人、担保人等具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常见的犯罪模式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其中,以下常见情节将影响拒执罪量刑: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注意:如果当事人因为“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对其处以刑罚,并不表示当事人原应当执行的民事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效力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而灭失。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是民事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因对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拒不执行”而获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拒执罪的刑期执行完之后,对原来应当执行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仍然需要执行!

拒执罪如何认定(拒执罪立案标准)

拒执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另外,当事人还能以自诉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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