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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因车祸意外身亡,能否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及工亡待遇?

来源:海阳法院 发布于:2023-06-21

劳动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驾驶的车辆撞倒死亡,受害者家属在得到侵权人应赔偿的各项损失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相关待遇?近日,海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双重赔偿的案件。

职工在工作时因车祸意外身亡,能否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及工亡待遇?

案情简介

王某静系王某禧、宋某兰之子,于2017年入职海阳市某养护中心。2021年12月29日,王某静在工作时被第三人驾驶的货车撞倒,意外身亡。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系因工伤死亡。

后王某禧、宋某兰与海阳市某养护中心因工亡待遇产生争议,申诉至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海阳市某养护中心支付王某禧、宋某兰丧葬补助金40195.0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以及自2022年1月起分别按月向王某禧、宋某兰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05.90元/月,直至王某禧、宋某兰去世或其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海阳市某养护中心不服此仲裁裁决,认为王某静系因第三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民法之相关规定应当由肇事车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原则,王某禧、宋某兰不应当获得重复赔偿。因此,诉至海阳法院。

法院审理

海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伤与侵权竞合时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构成工伤后除工伤医疗费不享有双重赔偿外,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且查明,海阳市某养护中心并未为王某静设立社会保险账户、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认定,其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静亲属王某禧、宋某兰支付费用。

2022年10月28日,海阳法院判决海阳市某养护中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禧、宋某兰丧葬补助金40195.0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自2022年1月起按月分别向王某禧、宋某兰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05.90元/月,计算标准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直至王某禧、宋某兰去世或其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后海阳市某养护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既不能混用,也不能互相替代。因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而非侵权的第三人缴纳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据此,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承办法官:于明翠

法官助理:张翠菊

案例编写人:姜思宇

来源:海阳法院、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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