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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欠款凭证上签名,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来源:临沭法院 发布于:2023-06-27

工作生活中,常需要在各类合同、证明上签名,大家对此都不陌生,但签名背后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您知道吗?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李某庆对农机作业服务费14.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王某与张某欣签订播种合同,约定将高粱地播种项目交由张某欣作业,每亩单价28元,张某欣每完成2000亩,由王某结算一次播种费。合同签订后,张某欣按照王某的要求,组织播种车为李某庆播种高粱9000亩,因2000亩地出现缺苗、断垄现象,张某欣应李某庆要求进行复播。播种完工后,李某庆直接向张某欣支付播种费8.4万元,张某欣为李某庆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截至6月5日共播种9000亩,每亩25元,现收到播种款8.4万元,施肥款每亩另加3元,由中间介绍人王某支付。收据同时载明,待复播的土地出苗后结清剩余款项。收据尾部,李某庆作为种植方签字,张某欣签名确认。

后经张某欣多次催要,王某、李某庆未支付剩余播种费,张某欣遂将二人诉至临沭法院,请求判决二人支付劳务费16.8万元及利息。

第三人在欠款凭证上签名,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欣签订的播种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欣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播种完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欣支付农机作业服务费。但李某庆作为种植方已向张某欣实际支付了8.4万元服务费,且在张某欣出具的收据上签字确认,明确加料费3元每亩由中介方支付,张某欣签字确认。李某庆的行为构成对每亩25元播种费的债务加入,不影响张某欣依据播种合同的约定向王某主张权利,应对每亩25元播种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张某欣播种费、加料费16.8万元及利息,李某庆对其中的14.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后李某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需要签名确认的事情。签名往往表示行为人对内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但签名后是否还有未知的责任和风险需要承担,需要我们谨慎对待。上述案例中,依据李某庆作为种植方签名的收据载明的内容,并结合李某庆直接向张某欣支付部分播种费,可以认定李某庆与播种方就剩余播种费部分的支付达成了合意,李某庆构成了合同相对人之外的债务加入,应就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法官善意提醒各位,签名要谨慎,切莫因此多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来源:临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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