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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违法!

来源:上城普法 发布于:2023-07-12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4月14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工作岗位为配送员。签合同时,陈某与该公司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载明“陈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2月9日,陈某以公司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后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21年12月2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为陈某补缴2017年4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陈某负担,并支付陈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仲裁结果,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已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陈某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故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违法!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判令该公司为陈某缴纳2017年4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陈某负担,并支付陈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紫阳司法所,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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