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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2023年最新)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3-08-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2023年最新)

免征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因为1%是征收率,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征收有所不同:3%减按2%征收是先按3%计提,再将1%减免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1%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因此,直接按照1%换算不含税收入,不需要将减免的增值税单独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但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先计提1%增值税,然后再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当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放弃减免按不含税销售额*3%)

二、按月或按季申报时,如果按月10万元或按季度30万以下,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未达到起征点,但针对开具1%或3%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按月或按季申报时,如果按月10万元或按季度30万以上,不管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需要征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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