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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认定(工伤认定在哪个地方申请)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3-10-11

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一般是去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打印《工伤认定申请书》,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资料交至人社局,人社局一般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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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在哪个地方申请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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