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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多重买卖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9-05-29

多重买卖是什么?出卖人订立两个以上买卖合同。而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个合同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等规定。买受人能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已转移的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如何确定?一起和法大大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如何定义多重买卖

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务关系,他们在内容上相互重叠。多重买卖现象自古有之,在价格发生波动时,尤为常见。原因多数出在出卖人图谋一己之利而不顾信誉、不守信用。质言之,该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直接的违背。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应有的规制,也没有设置任何条款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由此而产生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移转所有权与他人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及其责任应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1、关于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就一物所订立的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以合同订立先后确定合同效力的做法,这是不正确的。在债法领域中,债权行为不适用物权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债权行为除其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确认为有效。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个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应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实际履行为标准确认多重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以外其他合同无效。至于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主要依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是由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因此,当出卖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时,即对其他买受人产生给付不能,其他买受人得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便在不动产或需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先买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标的物,而出卖人经登记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了后买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2、关于买受人的撤销权

前买受人在得知出卖人已将同一标的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卖与他人的,能否对后一买卖合同行使撤销权?对此问题,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从这一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看,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中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的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后买受人属于明知,存在恶意,就应当赋予前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但是,前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要具备什么样的具体条件呢?是只要发生恶意买卖行为就可以行使,还是要具备其他条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串通,以侵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第二买卖关系且予交付或登记时,就可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因债务人即出卖人的诈害行为,前买受人只能在出卖人的诈害行为致其财产减少并至不足以清偿对前买受人债务的情形下,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债务人的行为虽致财产减少,但仍有资力清偿其债务时,于债权即无损害,债权人应无撤销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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