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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9-09-06

  建筑工程的签订,不仅仅是涉及到工期竣工,工期质量的问题。更要注意到的是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违约问题要怎么处理?都应该在合同中写明。下面就由法大大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处理方式的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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