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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9-12-11

所谓缔约,其实就是合同的签订。在双方或多方共同合作的时候,通常都会签署一份合同来保障已方的利益。但是有些时候会有一方或多方因为某种原因出现违约、失信等问题,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一起和法大大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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