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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电子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调解中可作证据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于:2020-09-2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注:征集时间为2020-09-22至2020-09-27)。《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由双方真实签署的,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截自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 截自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今年初,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市提出推行劳动合同电子化管理工作,人社部也予以函复,认可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有效性的条件,解决了无上位法的瓶颈。

此次,本市劳动部门起草了相关实施意见,明确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相关资质、技术条件,并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第三方的义务和责任提出了要求,列举了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积极创造制度环境,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广泛应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如果劳动者要求签订纸质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纸质劳动合同。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采用电子形式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实行电子劳动合同,应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也可以采用自建自用签署系统模式。

在办理人力社保政务服务事项时,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由双方真实签署的,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本市将重点整合人力社保系统共享内容,围绕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社保经办、积分落户、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等提升电子劳动合同的场景应用,逐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在全市政务服务、司法与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逐渐拓展其在京津冀劳动关系协同领域的运用与推广。(原文完)

目前,在人力资源领域,周大福、中智、携程、搜狗、海底捞、完美、天虹集团、丽珠医药、利丰、帆软软件、森马、斐乐、银鹭、太平鸟等知名企业均已启用法大大电子合同来实现相关人事协议的高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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