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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 规定内容及解读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3-3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并非所有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都需要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申请解除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上述“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劳动保护”则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从该法条来看,劳动者申请解除合同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是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者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俗一点讲我为了养家糊口,多拿点工资,加班加点全年无休,忍气吞声,埋头苦干,如今我忍不了了,我要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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