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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 规定内容及解读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3-3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第一项解读

第一项要求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此时仍然不可以解除合同,还应当有替代性措施,即另行安排患病职工工作。只有另行安排工作后职工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项解读

即便劳动者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先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经调岗后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第三项解读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成“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

另外,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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