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大官网新版正式推出!全新设计风格,全新操作体验,更丰富的应用场景,更完善的企业服务,让合同签约和管理更方便更安全!前往新版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4-22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第61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条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房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

(一)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服务

400-869-2012

联系我们
  • 4 0 0 - 8 6 9 - 2 0 1 2
  •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9:00
  • kefu@fadada.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壹方中心写字楼B座20楼
  • 微信公众号

我们联系您

© 2014-2020 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保留一切权利.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70163 软件著作权  |  粤ICP备14100822号-1 |  本应用支持IE11或Edge浏览器进行浏览

法大大电子合同在以下版本的 Windows 10 上受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持: Windows 10 专业版、Windows 10 教育版和/或 Windows 10 企业版,法大大电子合同在市场内支持的 Windows 10 服务分支上受支持,包括 Current Bra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