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大官网新版正式推出!全新设计风格,全新操作体验,更丰富的应用场景,更完善的企业服务,让合同签约和管理更方便更安全!前往新版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已废止)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咨询服务

400-869-2012

联系我们
  • 4 0 0 - 8 6 9 - 2 0 1 2
  •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9:00
  • kefu@fadada.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壹方中心写字楼B座20楼
  • 微信公众号

我们联系您

© 2014-2020 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保留一切权利.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70163 软件著作权  |  粤ICP备14100822号-1 |  本应用支持IE11或Edge浏览器进行浏览

法大大电子合同在以下版本的 Windows 10 上受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持: Windows 10 专业版、Windows 10 教育版和/或 Windows 10 企业版,法大大电子合同在市场内支持的 Windows 10 服务分支上受支持,包括 Current Bra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