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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场地租赁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7-12-11

签场地租赁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

公司有大型活动或户外拓展时,场地租赁是一个必要项。很多行政人员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选择场地,不过既然是企业用途,场地租赁往往就上升到了一个比较正式的事项。在确定合作时,和房屋租赁一样,场地租赁都需要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那么签场地租赁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1、标的的合法性,用途,承诺提供的必要的条件全部明确在合同中。

2、租赁时间、标的物描述要准确。

3、违约责任要清楚。

4、解决争议的办法要明确。

5、总之你担心的条件,对方承诺的条件一定要写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总公司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5、大学生创业可以用住宅房进行注册公司,但要到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意。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综上所述,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一定要先确定房屋的产权,另外租赁权契约的约定一定要在合同内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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