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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7-12-12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租户为了约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也是房屋租赁纠纷发生时的一个重要凭证。那么对于出租人来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他们需要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一、房屋出租人的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二、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另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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