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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如何区分,区别有哪些?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17-12-14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如何区分,区别有哪些?

要了解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我们先从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概念说起。百科是这样解释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简单看出,两者其实都是提供保管服务,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从属关系,保管合同要比存储合同范围广得多。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如何区分?

仓储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而仓储合同又有区别于保管合同特有的特征。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需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该类业务的人。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联系和区别是: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保管合同和存储合同的基本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

(l)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3)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其实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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