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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全文内容)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6-03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8-03

公布日期:2018-08-03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

(三)经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党校或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

(四)因公出国(境);

(五)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六)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

(七)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形。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第八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请假,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地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

第十七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履职学习和闭会期间活动等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改进履职的措施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成立会风会纪组。会风会纪组负责会风会纪监督检查,对会风会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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