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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

来源:济南中院 发布于:2022-06-28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该《决定》,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作了修改。

此次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修改是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行而进行的。

具体来说,修改了引言以及原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删除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中大部分是表述上的修改:如修改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系为与《民法典》的内容衔接或保持一致;而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修改,则是与我国目前实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完善了关于“不动产”相关用词的表述。不过,最高院在《决定》中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举动仍然值得关注。

本文就针对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对照分析如下: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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