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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全文内容)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7-11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95-11-21

公布日期:1995-11-2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每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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