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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全文内容)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2022-07-15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3-29

公布日期:2018-03-2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恪尽职守。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并佩戴出席证,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全程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责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档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请假、请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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